15、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对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继续推行“四个一律”的有效做法,检查中发现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凡是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重新评价;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实现“五个一批”,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一批;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重点监控一批;对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三类人员”, 撤回吊销执业资格一批;对违反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暂停或取消招投标资格一批;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对外公示和曝光一批。同时,实行职能部门联动,把握“两个必须”:即不论工程项目有多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责令停工;不论企业规模有多大,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决不手软。
16、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素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工作,加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分期分批对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经理及其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今年主要对新开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分批进行培训,对应参加培训而未培训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活动。要继续办好农民工夜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发挥农民工夜校在提高农民工素质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加强培训点的建设,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组织编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剖析事故原因,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五)加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7、坚持创新原则,改进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研究应对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二是试行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第三方巡查制度,由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聘请安全管理专家,组成独立于工程主体之外的巡查组,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把关。三是推行安全生产合同制约机制,将安全生产要点、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使用等纳入招标书和施工合同,与经济利益挂钩,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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