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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3、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核心责任主体,要有效遏制和杜绝“五种不良行为”,即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就进行施工的行为;新进场工人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的行为;单位和人员无资质、无证上岗或证照不符的行为;因抢工期、赶进度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4、督促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之一,是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做到“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二是落实对安全生产资格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严格审查职责;三是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四是落实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职责。

  5、充分发挥市建委安委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作用。坚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制度,加强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大型企业、重点项目间的沟通联系,上下联动,互通情况,上情下达,下情上传,进一步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推进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形成统一、畅通、有权威的监管体系,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为,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在前两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以《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为检查标准,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

  7、深入开展示范工地(黄鹤杯)和先进企业评选活动。2009年,通过深入开展示范工地(黄鹤杯)和先进企业评选活动,争取实现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基本达标,创建示范工地(黄鹤杯)达标率中心城区达到40%,远城区达到30%。拟于上半年召开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经验和做法。

  8、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入清单,为不可竞争费;同时将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拨付使用列为投标书和施工合同的单独条款,予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检查把关。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市场监督、定额检查部门要齐抓共管,及时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使用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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