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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使用登记牌证管理。凡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使用登记牌证的设备,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牌证管理,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牌证的使用监管。凡发现牌证与实物不符的,由市安全站收缴牌证并强制注销登记,同时按规定处罚。

  市安全站网站(网址:http://www.whjsaq.gov.cn/)已开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专栏,提供企业查询服务,方便企业与管理部门查询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与使用登记的情况。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该查询系统,对照加强管理。市安全站应逐步通过查询系统,对设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三)加强对塔吊钢平台使用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塔吊钢平台安装前的方案设计审查程序、使用前的验收程序和日常检查程序。要将塔吊钢平台的设计审查、验收、日常检查形成制度,认真落实。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塔吊钢平台的使用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移动式起重机械的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移动式起重机械必须在检验合格期内,其使用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对移动式起重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现场作业管理要求、实施吊装作业步骤等,应严格审查设备技术性能资料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件,严格按方案实施。

  (五)禁止使用自制起重设备。如因工程结构特殊必须使用特殊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使用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实施,经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并验收合格,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部统一制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上岗。各监理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和租赁单位的管理。安装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设备技术档案。市安全站应有计划地组织对设备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设备技术档案建立完善情况、安装拆卸档案建立情况、设备的升级改造、维修大修情况、各级管理部门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等,通报检查结果。对安装单位的检查,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依据。各设备产权单位要加强对达不到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现有旧设备更新淘汰,保证设备完好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吸取近年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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