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结合实际,从管理入手,治标治本。
(四)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效果。各区站要严密组织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有方案、有动员、有专班,立即行动起来。普查要彻底,不漏一台设备;隐患整改要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确保整治效果。市安全站在巡查中对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下达督办通知,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要做好登记,力求隐患整改彻底,事事有回复。
二、结合当前实际,重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使用登记制度。目前,我市现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场进行安装,并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封停,不得使用,并限期撤离施工现场,同时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