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出台《重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办法》,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更为有效的动态监管;
(九)出台《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十)摸索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后评估工作,选择十项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备受广大群众关注的民心工程进行履约情况跟踪检查,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
(十一)认真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招投标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防治并举,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一是推行“背靠背”投标,取消投标报名,实行网络招标、电子评标,从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上防止投标报名单位名单的泄露,减少围标串标的操作空间。二是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根据其中罗列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等阶段严格对照,凡经认定为串通投标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并加强案例分析解剖工作,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将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情况与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资质管理相结合,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查处情况的通报力度,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注重将行政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分工合作,提高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监督管理
一是出台《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程序、方式和内容,指导招标人开展专业分包活动。二是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充分思考施工专业分包监管以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或及时加以解决。三是做好专业分包监管的各项配套工作,及时制作专业分包的各种表格和范本,调整软件系统和办事指南,为专业分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四是做好施工专业分包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方的合同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对招标投标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管。严把国有投资工程认定及发包方式选择关,进一步加强对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招标文件的编制、组织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出台《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审查文件编写过程中,要求必须使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杜绝部分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要求使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二是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环节的监管。针对当前投标保证金环节缺乏监管的现状以及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环节的监管,减少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大围标串标的难度。三是规范最高限价的设置,加强投标报价管理。继续严格执行《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最高限价的编制行为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遏制抬标行为和低于成本价抢标行为。四是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办法,推行电子评标。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办法,重点把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坚持合理低价和择优的原则,逐步弱化技术部分的作用,充分考虑评标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实行电子招标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并为围标串标行为增加难度。五是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质量。继续采取专家评标情况反馈、专家打分情况匿名公示等方式,加强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启用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管理委员会对评标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查,确保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出台《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严把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六是坚持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要对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实质性承诺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有序推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