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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7、入园企业的建设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土地优惠
  8、创业园用地规模和布局,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台商投资涉及永久性建筑物,如工厂、现代农业物流业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依法优先给予办理。
  9、台商租用耕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期可在10-15年以上,经耕地出租、承租双方协商,适当给予租金优惠,或由耕地所在的村居与台商合作开发。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10、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免予收费。
  三、金融服务
  11、台商在创业园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可以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优先给予贷款。协助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创业园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12、商业银行允许台商以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予以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的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13、保险部门优先选择进园企业开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农业保险试点,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四、出入境便利
  1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外贸等部门对台商进口与其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机械、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以及进入大陆展览展示的农业物资和农产品,按有关规定简化进口审批手续,优先给予检验通关。
  15、入园台商企业(包括汕头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直接进口经营台湾农产品,享受政策规定的对台小额贸易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五、其他优惠服务
  16、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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