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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闽旅〔2009〕16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再次修订的《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你们通知各县(市、区)旅游局、质监所、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上网“福建旅游之窗”下载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原《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一、为保证安全旅游,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各级旅游局、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级旅游局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四、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旅游局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接受本级政府的安全工作考核和上级旅游局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

  (二)制定旅游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其他安全措施;

  (三)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

  (四)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所属旅游系统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宣布启动和停止执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部署自然灾害(台风、地震、冰雪灾害等)和事故灾难的防御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督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加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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