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甬政发[2008]69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具体实施,包括目标分解、检查、汇总和考评等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区二岛”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对服务业增加值和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等指标进行考核(附件1、2)。
(二)工作任务:主要根据《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的任务、项目、产业基地建设等主要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单元。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本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和主要工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报告,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五、评分标准
(一)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二)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予得分或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三)各县(市)区的非量化指标(即工作任务)采用附加分的办法。
(四)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标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按45分和55分确定。
六、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