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未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个别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请示性公文不按规定标注联系人,有的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有的公文附件报送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半年以上),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将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以地方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