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利用财政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支农领域的投入进行统计,并以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方面给予支持。市、县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信贷支农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省财政给予上市(发行)费用20%的补贴。
四、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推动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坚持管理体制不变、县级联社法人地位不变、为农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企业法人入股的社区银行。鼓励有实力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入股、注资或兼并等方式实现跨区经营。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省财政按其入股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对于已经成立且机制较完善、业绩较优异、实力较雄厚的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快上市融资步伐。对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省财政按其股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农民创业、扶贫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主体的信贷投放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的信贷投放。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向苏北五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苏北五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长率,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苏北五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民创业予以贷款扶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
(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完善现有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坚持以扶贫效果为导向,取消扶贫贷款的计划控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发放扶贫贷款。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重点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生产项目、培育特色产业等。凡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