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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有效化解农业产业风险。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农业保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依据保险“大数法则”和大范围统筹分摊风险的原则,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实现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提倡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服务,提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管理水平。
  (二)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将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鼓励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担保公司。对于以农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新设担保公司,如1年内农业项目担保额占其业务总量50%以上的,省财政按其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省财政按其当年为涉农(含农民创业)项目提供担保月均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为市、县农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
  (三)建立涉农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尝试和探索建立农村信贷联保体模式,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贷款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信贷投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三、调动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支持涉农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省财政对新增网点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助。补助标准为:苏北地区补助50万元,苏中地区补助40万元,苏南地区补助3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计算机设备添置、业务软件开发及监控报警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等。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涉农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省财政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末余额净增额的2‰。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市、县财政也应当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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