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对主要为“三农”贷款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要给予重点支持。县(市)和乡镇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县(市)和乡镇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或风险补偿;省、市再担保机构由省、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或风险补偿。完善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和省财政对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保险,给予60%的保费补贴。各地开办多种经营品种和高效农业项目保险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于各地按省规定建立的巨灾风险基金,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九、创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七)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农村金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引导和推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或建立承担地方金融协调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强化责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金融协调服务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金融监管部门等要合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村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运用金融政策和工具的能力。
(二十八)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加强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促进各金融机构把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监管,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发案率进一步下降。各级政府还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责任,确保其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二十九)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通过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把民间借贷引导到规范发展的轨道。鼓励和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遏制农村高利贷行为。严格规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严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坚决制止非法集资,依法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三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诚信江苏建设工作向农村深入推进,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市)为载体,努力构建县(市)、乡镇、村、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维持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以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喜闻乐见的形式,送金融知识下乡。加强农村金融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和引进农村金融人才。深入开展在职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作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金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