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保险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办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运用保险机制,协助解决农民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问题。
(十九)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改进现阶段以县(市)为基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对保费收入、财政补贴资金按保险公司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按县(市)建立核算账户,分别核算盈亏和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再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完善目前以省辖市为基础的巨灾风险基金筹集和管理机制,督促资金到位,加强基金管理,并适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体系的要求,相应建立全省统一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制。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做强做大。特别要加强对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导、扶持和培育,促进其加快改制上市步伐。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和引导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各涉农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要优先投向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利用资金、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七、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二十一)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广泛动员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担保公司,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县域内凡有财政投资入股和补贴的担保公司,都要在担保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探索建立全省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体系,各县(市)和乡镇要确定或设立担保机构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省和省辖市要确定或设立再担保机构相应提供再担保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在搞好“三农”贷款发放的基础上,努力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保险公司要研究开发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和信贷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防范化解“三农”信贷风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要根据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促进担保机构放大支农效应。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三农”贷款,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