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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

  五、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
  (十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点推进村镇银行试点,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将我省更多地区特别是苏北地区的县(市)纳入村镇银行试点范围。鼓励和支持省外银行、外资银行和我省各类地方银行发起主办村镇银行,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加大对已成立村镇银行的政策支持,推动村镇银行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十四)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根据服务“三农”的需要和社会投资的可能,加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努力构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于监管力量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地区,允许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改造,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
  (十五)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重点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章程,健全运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农民互助资金组织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
  (十六)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凡是能做到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支农实力。
  六、拓展农村保险和资本市场
  (十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项目,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品种的保险,逐步达到应保尽保。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统一保险条款费率,完善不同地区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加强保费和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强化理赔服务,防范各类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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