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农业银行要将支持“三农”作为重要任务,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县域业务和涉农业务发展。到2020年,乡镇机构网点覆盖苏南地区所有乡镇和苏中、苏北地区重点中心乡镇。增加县(市)、乡镇两级机构的信贷业务授权,特别是要赋予乡镇机构一定的信贷业务授权,确保县域业务和涉农业务稳定增长。
(七)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储业务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支农新领域,加大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林牧副渔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强县域信贷平台建设,每县(市)至少有一个信贷平台承担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任务,确保对“三农”的信贷支持落到实处。进出口银行要积极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八)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业务转型,积极开展贷款业务,使县(市)和乡镇营业机构由吸储为主向吸储和放贷并重转变,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多、营业网点深入乡镇的优势,贴近“三农”开展信贷服务。
(九)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三农”贷款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各地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要加强监测和引导,确保县域内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水平,确保县域内金融机构投放当地的贷款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四、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水平
(十)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维护和保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县(市)级法人地位稳定,是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银行类机构组建步伐,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为规范的银行类机构。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互相参股,促进苏北、苏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十一)规范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通过对省辖市区城郊联社进行资源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资本规模,提升品牌效应,组建市本级农村商业银行。市本级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要努力做强做优,尽快将分支机构向所辖县(市)和乡镇延伸。努力拓展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空间,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跨区域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发展成为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十二)改进和完善省联社行业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行业管理职能,保持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省联社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放,确保实现不良贷款率逐步下降;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服务,进一步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电子化和网络化水平。与此同时,省联社要切实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