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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吉林振兴发展的战略举措。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限产裁员增加,城乡就业压力明显加大。面对新形势,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对于促进城乡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吉林实际,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特制定如下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一、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二、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三、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四、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五、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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