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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潮府〔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节能专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名牌名标奖励专项资金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标准化建设、创名牌名标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市县联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等办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等扶持中小企业新的优惠政策,要制订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能尽快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充分研究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等办理)
  (三)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办理)
  (四)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原8.4%(其中单位6.4%,个人2%)降低为7.4%(其中单位6.4%,个人1%);失业保险费率由原3%(其中单位2%,个人1%)降低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费率由原1%(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降低为0.5%(由单位负担)。通过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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