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交办〔2009〕62号)
各县(区)交通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合肥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作用,促进交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信息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政务信息网络建设
1、市交通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局信息中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网上发布,研究、开发与推广交通信息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并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2、我市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包括各县(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单位的交通政务信息网络,并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3、交通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责任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1-2名同志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二、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程序
1、信息收集: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要特别重视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交通政务信息。
2、编辑整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按交通政务信息质量要求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编辑整理。
3、信息审核:报送和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重大信息需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4、信息报送:可以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报送,非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应优先采用“合肥交通信息上报系统”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可采用传真、文件交换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报市局。重要信息可通过口头报送,随后尽快补报纸质或电子文本信息。
5、质量要求:交通政务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语言简练,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新意、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所列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应准确无误,提高信息的被采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