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部门科技投入的使用与效益情况。(分别由市经贸委、市民营企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协负责)
(2)企业科技投入情况。(分别由宜春经济开发区、市经贸委、市民营企业局负责)
(3)金融部门科技投入情况。(分别由市人行、市工行、市农行、市农发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农村信用社负责)
4、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二)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
1、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情况。(由市发改委负责)
2、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
3、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4、本地区重大科技专项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情况。
1、国务院《配套政策》60条和省政府《配套政策》52条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2、制定本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情况。包括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益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和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扶持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
3、(1)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由市民营企业局负责)
(2)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进自主创新责任落实情况。(由市国资委负责)
4、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数据、现状分析、发展对策。(由市统计局负责)
5、企业自主创新的典型事例。(由市科技局负责)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和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情况。
1、落实《科技进步法》关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用和转让的规定,鼓励科技成果扩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2、落实《科技进步法》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情况。(由市人民银行负责)
3、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专利专项资金设立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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