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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 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3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的药品安全监管理念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保护公众健康”的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根本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我市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辖区内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物价、公安、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积极推进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确保购进渠道合法、储存合理。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行为。物价部门要严厉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移送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违法乱纪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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