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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各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于2009年2月25日前编制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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