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督促下属水利设施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水利设施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文资料,做好水土保持;负责保护区界碑、界标、封禁、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五)农业、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的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源地安全秩序。
(八)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精神,我市共划定11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见附表),每个饮用水源地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保护区执行相应的保护标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