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突出重点,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园林、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专门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查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