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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二)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对进城务工或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充分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集中时间、组织专人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基本信息、培训需求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档案。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全省支持的铁路、公路、机场、电力、农村公共事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培训,进一步增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镇的失业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诸如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职业(工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报名可以与技工学校招生结合进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培训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四大模块实施教学。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全日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12个月的,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培训时间达到12个月,每人补贴1500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800元。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2)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4)《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5)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申领办法参照短期技能培训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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