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9]3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一、 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充分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09年至2010年,用2 年的时间,集中开展六类培训(培养):对16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32万农民工(含返乡)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对50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30万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6万城乡重点人群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对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其中新增技师、高级技师1.2万),提升其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能力。培训总规模达到175万人以上。
二、内容要求
(一)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指导困难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调度。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努力稳定职工队伍。不具备培训条件和资质的困难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可委托技工院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费额度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