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乡(镇)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6.创建园林单位开展情况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乡(镇),在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南阳市园林乡(镇)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各项考核内容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推荐请示。
(二)市建设委员会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申请后,对申报乡(镇)进行资料评定,评定合格后,进入评选验收程序。
六、评选验收程序
(一)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评定合格的乡(镇),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向申报乡(镇)反馈指导意见。
(二)在申报当年的九至十一月份,市建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南阳市园林乡(镇)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乡(镇)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最后评定意见。
(四)对评定合格的乡(镇),由市政府授予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并授牌表彰。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南阳市园林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复查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一年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
八、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2月11日起施行
南阳市园林乡(镇)评选标准
1.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优良,二年内无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和生态的严重事件。
2.乡(镇)建立健全了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3.近二年乡(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4.完成了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乡(镇)绿线管理制度。制定了完整的乡(镇)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乡(镇)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乡(镇)发展形态和乡(镇)村一体化的乡(镇)发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