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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科学划定核心景区范围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作为风景名胜资源最集中的区域,是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并做好定桩定界。在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始终把景区资源保护放在首位
  要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区、景点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景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等;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石材加工,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
  五、努力推进景区规范化建设
  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管理机构,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各景区要按照《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标准》,认真设置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都要有景区标志碑,各景点要有标牌。在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各风景名胜区要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景区各项管理要符合建设部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及各项相关标准。各项管理工作要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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