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年初以来,我市房地产业由于受民间抵押贷款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业税收明显低于上年同期,1月份同比下降35.1%,减收380万元,据预测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减收幅度将会不断增大,形势不容乐观。房地产业税收是市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的下滑对市级收入目标的顺利完成将会造成重大影响。为确保市级财政收入“盘子”,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在购置房地产企业存量房用于棚户区居民回迁安置时,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超面积部分要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对有关部门在向企业拨付购房款前,要及时通知并协助地税部门征收相关税收(包括当期实现的税款及欠税),否则不能拨付购房款。
二、法院在执行房地产企业房产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对拍卖所得在支付给申请人之前,要及时通知并协助地税部门优先征收相关税收。
三、针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存在只申报不缴税情况,地税机关可依法对上述欠税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履行扣押、查封、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有些存在民间借贷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产偿还民间贷款的,要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审核认定后可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许可证》办理环节要严格把关,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许可证》的要件之一,严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其他票据,切实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维护税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五、全市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及时向地税部门报送、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形成协税护税合力,为完成税收任务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