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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贯彻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市级监测站重点配置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现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五)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务、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六)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流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 年进行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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