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必须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7〕124号)文件要求对在城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邢台市区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县(市、区)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立方米,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十一五”期间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四)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库污染防治水平
1.将朱庄水库、临城水库、东石岭水库、野沟门水库、马河水库等作为流域重点污染控制和水质改善水库,“十一五”期间,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面源污染控制,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建设生态修复工程。
2.加快水库周边地区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引导,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3.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养殖方式由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化。水库周围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方式要等同于工业污染源,加强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力争到2010 年实现达标排放。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水库周边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改水、改厨、改厕,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减少农村污染对水库水质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制定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