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到2010年,化工、造纸行业所有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3.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未按期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内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验收,做到增产不增污。
4.继续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管。66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要求企业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制定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污染
1.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及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根据当地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标准,选择处理工艺。2009年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 A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对直接排入河流及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的,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
2.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原则是“管网优先”,污水管网建设政府要承担起主要的建设任务。大力推行雨污分流,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效率。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和现有污水处理厂改造要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节约用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洒等优先利用再生水。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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