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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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