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后旧路段处置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公路改建后旧路段处置工作的通知》(冀交公〔2008〕47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后的旧路段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
(一)公路改线工程造成的旧路段不经过村庄且不与其它公路相连的,作为废弃路段,要进行断交处置,有条件的应该退路还田,或与新占土地进行置换。
(二)公路改线后造成的旧路段经过村庄或者与其它公路相连的,根据其在路网中的作用,分别纳入县道、乡道或村道管理范围。
(三)公路绕城路建成后原穿越城镇的旧路段,根据路况水平安排养护工程,恢复路况后移交城建部门养护管理。
(四)公路越岭展线路段改为隧道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原旧路段作为应急备用通道,根据规模和等级情况可按县级或乡级公路列养。
(五)路网布局调整造成的旧路段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按照以上处置原则,交通部门对我市国省干线改线后旧路段进行了摸排,并提出处置意见(见附表)。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旧路段处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对照附表所列内容,及早安排,定期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旧路段路产路权的移交手续,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旧路段处置工作。
(二)旧路段的处置工作涉及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各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需要退耕还田处置的旧路段,由各级国土部门具体负责;需要降级使用的旧路段,由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需要纳入城建管养的旧路段,由各县(市、区)城建部门负责。
(三)对所列旧路段处置如有不同意见,请务必于2009年2月15日,函告市交通局,逾期无意见视为同意。附表所列旧路段的处置工作,于2009年3月10日前要完成路产路权的移交。
(四)今后,我市公路改建项目,项目业主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改线后旧路段的处置方案,经与地方政府沟通后,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予以明确,对旧路段的处置工程费用,计入公路改建项目的工程投资中。各级地方政府、交通部门要按照旧路段处置方案,做好移交和处置工作。对公路改建项目完工后,旧路段没有完成移交或处置的,交通部门对该项目不予验收和列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