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2006年我市开展墓葬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墓葬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共拆迁“三沿五区”坟墓近30.56万穴,建成生态墓地806个。去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38号),全市各地共投入资金达2199.4万元,种植树木203万株,种植草坪33万平方米,使我市公墓绿化覆盖率大大提高。但由于墓葬集中拆迁,新建公墓绿化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全市公墓存在绿化覆盖较低、各地发展不平衡,仍有一些地方公墓存在“青山白化”现象。为巩固墓葬专项整治成果,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植树节期间(3月15日至4月15日)继续在全市公墓开展“植树绿化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公墓“植树绿化月”工作的重要性
植树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净化家园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宁波”建设和“绿色殡葬”的要求,通过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使我市公墓绿化覆盖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彻底治理“青山白化”,努力把公墓建设成生态园林文明景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二、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公墓“植树绿化月”各项任务
这次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重点是生态墓地、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公墓植树绿化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民政、林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制订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工作。各地民政部门是公墓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各单位认真做好绿化工作,积极动员他们参与绿化建设,通过大力开展“园林化单位”创建等活动,掀起“植树绿化月”的新高潮,齐心协力推进绿化建设;公墓单位是植树绿化的中坚力量,各地要通过会议等形式,动员、督促各公墓单位认真实施植树绿化方案;财政部门要在财力上予以适当安排或补助;林业部门要在树苗供应及技术上予以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抓紧部署“植树绿化月”活动,抓好植树绿化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