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人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功能区服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聘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聘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超过扶持基本条件50%、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市、县(市)区财政给予2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所聘人员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经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后,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所聘人员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聘用人员基本报酬为每人每年2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参保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所聘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把统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局。
对具有全日制院校毕业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宁波市户籍人员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享受上述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聘用人员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上述扶持人员扶持资金按实际聘用或经营月数计算,按年发放,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取消补助资格。
(二)鼓励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健全生产服务内容,提高生产服务水平。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为其它粮食生产农户提供全程托管式服务,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托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托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
1.合作社内配有农技人员,每年对80%以上的成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