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和《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扶持力度,明确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目标
从2009年起,市财政建立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拓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领域,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使之成为能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需求、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到2012年,全市培育出100个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上规模、有实力、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0个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产权清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制度和盈余返还机制健全,执行良好;
(三)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类合作社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生猪类年出栏1.5万头以上、肉鸡肉鸭类年出栏50万羽以上、蛋鸡蛋鸭类常年存栏20万羽以上、鹅类年出栏10万羽以上、兔类年出栏(或存栏)10万只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必须在1000亩以上,聘有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机具配置到位。服务组织农机具是否配置到位由市农机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