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突出公益性特征,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就业援助、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突出活动重点,创新活动方式,确保活动效果。
(二十五)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灾后重建有利时机,落实灾区就业援助相关政策,不断扩大灾区就业规模。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努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解决灾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问题。落实同深圳市签订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加强与深圳市及其他省市需求用工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岗位需求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做好灾区劳动力组织服务工作,帮助灾区城乡劳动力实现省外转移就业。
(二十六)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给予重点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下达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有关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置义务。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二十七)建立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农村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人外出务工或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家庭。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实行“以工代赈”,就近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吸纳有就业愿望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力争在三年内逐步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