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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尽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各级地方财政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纳入政策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实现2009年全省累计小额担保贷款达到10亿元,力争突破12亿元。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八)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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