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餐饮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重点开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积极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带动旅游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2号)精神,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等服务,建立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改善创业和投资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开展项目开发、专家指导、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用工推介等服务。继续推进“创业甘肃”主题活动,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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