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建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市级、各县(市)区总工会要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并加强组织管理。要充分发挥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处理企业、司乘人员之间的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七)引导企业集约化和品牌化经营。市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引导个体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激励企业创立优良服务品牌。
三、保障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和谐稳定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交通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及时掌握营运成本和收益变动情况;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形势、营运成本、运力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运价,理顺价格关系,建立并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用工社会保险制度。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形成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它司机可凭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等有关证件以个人名义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完善保险机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保险费与投保额度、赔付责任、以往赔偿记录紧密挂钩的差别费率保险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施优惠的保险费率。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推出多种保险组合,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企业可统一投保,也可由司机自行选择保险组合。
(十一)规范企业与司机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出租汽车协会应建立与出租车行业驾驶员工会定期协商定期发布不同车型、不同车龄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对承包费的项目构成情况以及有关费用标准予以公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不得由司机一次性买断,也不得层层转包。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出租汽车是满足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创与全国文明城市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