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企业、司机和车辆信用档案,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作为整治和新增运力招投标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管理,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司机规范服务。
(二)完善运力规范有序地投放机制。建立按城市常住人口与出租车比重控制的新增出租车投放机制,坚持有序发展、适度从紧的原则,保持运力供需平衡。建立社会听证制度,规范运力投放程序,做到合法合理、科学民主。新增运力配置采取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新增出租车切出一定的比重数量,按照对出租车运营企业积累性的考核,对排在前几位的企业进行定向投放,向规模大、管理好、服务优的企业倾斜,有偿使用的价格根据同批招投标的平均价格核定。新增运力和到期重新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出租汽车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
(三)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通、法制、价格、工商、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交易行为。市法制、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处置的政策研究,修改完善有关规章,推进出租汽车的规模优质经营。
(四)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机场、客运站等重点交通枢纽区域,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参与综合执法,实行区域重点治理。
二、加强建设,改进服务,创造良好营运环境
(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硬件设施的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大型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出租汽车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启用。对于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宾馆、居民区等乘客集中点,交通部门要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公安、建设部门协助做好站点选址和占道核准工作。当前要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