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佳木斯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组负责对申报的企业和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二)凡属于参保范围的国有困难企业,须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并携带相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批。
(三)经认定、审批符合参保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原企业确已不存在,且无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在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保管的,由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报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批后,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申报、认定、办理时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0月末,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有关问题
(一)有预留能力的企业,应按佳政办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中省直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按照隶属关系申请补助资金。
附件:1、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
2、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
附件1:
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