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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佳木斯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组负责对申报的企业和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二)凡属于参保范围的国有困难企业,须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并携带相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批。
  (三)经认定、审批符合参保条件的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原企业确已不存在,且无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在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保管的,由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填写《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报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组审批后,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申报、认定、办理时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0月末,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有关问题
  (一)有预留能力的企业,应按佳政办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中省直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按照隶属关系申请补助资金。

  附件:1、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
  2、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认定表

  附件1:
  佳木斯市国有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退休人数

 

企业现状

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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