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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5号)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 《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日

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7号)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佳木斯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筹资标准、办法
  (一)以2007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平均支出1,000元为基数,按10年测算,每名退休人员预留10,000元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的退休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和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80元,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2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60%,有能力的企业或退休人员个人承担40%。
  (四)大额医疗救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也可分5年平均缴纳。
  (五)由有能力的企业或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一次性全额缴纳,也可分5年平均缴纳。每年应在首次缴费日期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待遇
  (一)预留医疗保险费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城镇职工住院、指定慢性病门诊、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待遇。
  (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5年平均缴纳但未按期缴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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