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条 对有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开标记录;
(二)无效投标文件情况说明;
(三)包含有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价格或者评分比较、投标人排序等内容的一览表;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提请招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结论不明确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纠正。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成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部分资深的专家组成。评标管理委员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抽查核实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和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标管理委员会核查,对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或评标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作为评标专家的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要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