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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限额以上并以暂估价列入总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次招标中再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
  (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
  (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
  (六)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八)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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