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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招标人可以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以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工程概算,也可以是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审定,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担保方式、额度和有关要求等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额度。支付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和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状况、以往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任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
  对结构形式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工程总造价较低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经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取消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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