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
(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招标 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式的备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