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三)标段划分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