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