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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9〕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 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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